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彭层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安定镇高坪村*号,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赵善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永红村*栋*号,公民身份号码:43020219730104402X。

被申请人:艾楚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永红村*栋*号,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赵年军,男,****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横塘居委会莲子冲一村*栋*号,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申请人彭层云因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赵善力、艾楚才、赵年军银行存款140万或对等值其他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邓本良提供本人所有的位于平江县城关镇城东村沿江路景福苑西区7号楼(平房权证城字第20130996号)和平江县新城区东兴大道人民公园侧美景花城(平房权证城字第20112207)的住宅各一套作为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查明

经审查,申请人彭层云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赵善力、艾楚才、赵年军银行存款1400000元,或对被申请人赵善力、艾楚才、赵年军的其他等值财产采取查封等财产保全措施;保全期限:银行存款一年,其他财产两年;财产保全期间,由被申请人赵善力、艾楚才、赵年军负责保管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财产,不得实行买卖、赠与、抵押等转移或改变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及其他妨碍行为。

二、查封担保人邓本良所有的位于平江县城关镇城东村沿江路景福苑西区7号楼(平房权证城字第20130996号)和平江县新城区东兴大道人民公园侧美景花城(平房权证城字第20112207)的住宅各一套,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由邓本良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实行买卖、赠与、抵押等转移或改变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及其他妨碍行为。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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