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江门市蓬江区盈和炊具精铸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8609A。 法定代表人:谭某1。 申请人:罗登会,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靖西县××××××××××××,公民身份号码452××××××××××××*。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受理申请人江门市蓬江区盈和炊具精铸配件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罗登会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申请人江门市蓬江区盈和炊具精铸配件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罗登会因工伤纠纷,双方于2021年3月16日经协商一致,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江门市蓬江区盈和炊具精铸配件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罗登会的劳动关系于2021年1月5日终止; 二、申请人江门市蓬江区盈和炊具精铸配件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罗登会确认,申请人罗登会一次性伤残赔偿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已由江门市蓬江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进行赔偿,不需申请人江门市蓬江区盈和炊具精铸配件有限公司承担上述赔偿款项; 三、申请人江门市蓬江区盈和炊具精铸配件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罗登会同意:申请人江门市蓬江区盈和炊具精铸配件有限公司一次性向申请人罗登会支付款项人民币贰万零壹佰叁拾玖圆正(小写:20139元整)作为此次赔偿的全部金额。该笔赔偿费用不包含前期申请人江门市蓬江区盈和炊具精铸配件有限公司垫付的治疗费用、住院伙食费、护理费、在职期间的工资和停工留薪期的工资,该笔费用作为此次事故的全部赔偿(此款包含但不限于罗登会的后续治疗费、后续康复费用、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带薪年休假薪资、高温补贴等,还包含了法律上其他的相关费用)。本协议未约定的事项,视为双方自愿放弃,不再主张,双方再无任何争议; 三、申请人江门市蓬江区盈和炊具精铸配件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申请人罗登会一次性支付款项金额人民币贰万零壹佰叁拾玖圆正(小写:20139元整); 四、江门市蓬江区盈和炊具精铸配件有限公司、罗登会双方在协议签订前已充分了解明白自身的权益和义务;款项支付后,任何一方都要遵守此协议,不能以本案为借口向另一方追究任何法律责任,也不能以任何借口再向另一方索取经济或物质补偿; 五、因任何一方违约而导致诉讼、仲裁或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向对方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费、交通费、通讯费、误工费、公证费、律师费。 六、因任何一方违约,须向守约方支付人民币款项伍仟圆元(小写:5000元整)作为违约金。
本院查明
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上述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曾 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金玲 书 记 员 毛阿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