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于炳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被告:董连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丰镇。
审理经过
于炳岩与董连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炳岩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于炳岩撤诉。
案件受理费49.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