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独山子区工薪服务社,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经营者:张德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

被执行人:张成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江苏省沛县,现住址不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独山子区工薪服务社与被执行人张成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新0202民初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张成连应支付货款28,942元、案件受理费261.78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张成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强制执行申请书,责令其在期限内报告财产、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传统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张成连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被执行人张成连下落不明。

五、向被执行人张成连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独山子区工薪服务社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独山子区工薪服务社以被执行人张成连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独山子区工薪服务社应受偿的金额为29,203.78元,已受偿金额为0元,未受偿金额为29,203.78元。被执行人张成连还需负担申请执行费33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因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新0202执22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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