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于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苇河林业局。 被执行人:刘善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苇河林业局。 被执行人:郑升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苇河林业局。 被执行人:刘善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苇河林业局。 被执行人韩雨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苇河林业局。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于杨与刘善勇、郑升宝、刘善斌、韩雨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2017)黑7523民初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善勇、郑升宝、刘善斌、韩雨成未按照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2018年5月15日申请人于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善勇、郑升宝、刘善斌、韩雨成立即按照(2017)黑7523民初7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偿还其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2万元,执行立案费1700元由四位被执行人负担。2018年5月16日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善勇、郑升宝、刘善斌、韩雨成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18年7月16日申请人于杨与被执行人刘善勇、郑升宝、刘善斌、韩雨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善勇、郑升宝、刘善斌、韩雨成按份额偿还借款,每个偿还申请人于杨借款3万元,并承诺每人每月偿还1000元,直至每人按份额应承担的全部借款还清,执行立案费1700元,由四被执行人负担。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属于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8)黑7523执20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刘善勇、郑升宝、刘善斌、韩雨成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季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邵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