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启林,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封丘县振菊食品店
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封丘县振菊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和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赔偿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范梅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员 荣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