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真爱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老海埂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李任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云南滇晋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艳娇,云南滇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郭尔罗斯大路(南园小区对面)。 法定代表人:朱永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惠娟,云南众济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昊翼,云南众济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昆明真爱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真爱娱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焱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01民初2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8月4日对本案进行了调查。上诉人真爱娱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被上诉人石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佟昊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真爱娱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石焱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一审、二审诉讼费由石焱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石焱公司已经将其全部著作权及收益权转让给案外人吉林青咖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咖公司),青咖公司又将全部作品加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石焱公司无权提起本案诉讼;2.涉案作品由音集协管理,真爱娱乐公司已经向音集协缴纳了相应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不构成侵权,且真爱娱乐公司已经尽到高度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无过错;3.一审判决真爱娱乐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有失公允,依法应当撤销。(1)石焱公司已经将其名下全部享有著作权及其收益的权利转让给青咖公司,青咖公司已经从音集协分配了相应的费用,石焱公司无权再次主张经济损失;(2)即使真爱娱乐公司构成侵权,石焱公司主张的所谓经济损失也是可以计算的,一审没有考虑石焱公司歌曲的实际价值、真爱娱乐公司的经营规模以及已向音集协缴费的事实,错误的适用法定赔偿,有失公允。

被上诉人辩称

石焱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依法予以维持。1.石焱公司作为涉案作品的权利人,有权提起诉讼;2.真爱娱乐公司作为专业的卡拉OK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曲库中的音乐电视作品是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营利性使用该作品应当获得权利人的许可,真爱娱乐公司不能因为向音集协缴纳管理费而免除侵权赔偿责任;3.一审判赔金额合理。

一审原告诉称

石焱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真爱娱乐公司:1.立即停止侵权,删除涉案音乐电视作品;2.赔偿石焱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元;3.赔偿石焱公司合理费用2201元(包括公证费、取证消费等);4.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创经典MTV》包括13张DVD光碟,共收录169首音乐电视作品。该合辑封底载明以下事项:出品人“刘钦隆”、制片人“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人“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敬告“本合辑全部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归属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不得使用,违者必究”。中国国家图书馆“联机公共目录查询系统”的查询页面截图显示以上13张光碟的ISBN码分别为:1.978-7-7991-6682-7;2.978-7-7991-6683-4;3.978-7-7991-6688-9;4.978-7-7991-6689-6;5.978-7-7991-6686-5;6.978-7-7991-6687-2;7.978-7-7991-6690-2;8.978-7-7991-6691-9;9.978-7-7991-6693-3;10.978-7-7991-6694-0;11.978-7-7991-6695-7;12.978-7-7991-6696-4;13.978-7-7991-6697-1。以上查询页面截图显示的内容附注(即作品名称)与DVD光盘收录的作品名称一致。 石焱公司原系音集协会员,截至2017年均从音集协处领取版权费。2019年1月9日,石焱公司与青咖公司签订《著作权转让协议》,明确石焱公司转让给青咖公司的音像作品以附件一《作品清单》所列作品名称为准。该《作品清单》包含401首作品,与石焱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作品不同。同日,石焱公司与青咖公司向音集协出具《著作权转移声明》,明确:石焱公司自本声明生效起终止与音集协的会员关系;石焱公司基于《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应从音集协处获得的收益,凡尚未分配的,直接分配给青咖公司;本声明即日起生效。 石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2019年5月22日至真爱娱乐公司经营的KTV场所,对其进入该经营场所以及包间的情况、操作包间内点播设备点播涉案歌曲进行定位、拍照、录像,并将照片、视频上传至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进行证据保全,该中心签发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定位、门头照片及视频画面均可见真爱娱乐公司经营场所所在道路及经营场所门门头、内部LOGO等标识经营主体的标志。

本院查明

针对真爱娱乐公司提交的比对意见,石焱公司进行了书面回复,并放弃主张《彩虹》《朝佛》《爱像一把刀》《普天同庆》《相信自己》共5首作品;经审查,另外35首作品的取证视频中的画面与《原创经典MTV》所收录的作品一致。 另查明,真爱娱乐公司成立于2016年10月31日,经营范围包括KTV。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石焱公司提交了包括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在内的《原创经典MTV》,该合辑为公开出版的合法出版物。根据该合辑封底标注的版权信息,按照上述著作权法的规定,可以认定著作权人为石焱公司,因此石焱公司拥有涉案作品的放映权。一审法院认为,石焱公司提交的证据已经能够初步证明其为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权利人,应认定石焱公司对涉案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故石焱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主体适格。真爱娱乐公司未经石焱公司授权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点播、放映服务,侵犯涉案作品放映权,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对于石焱公司要求真爱娱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由于石焱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非法所得,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考虑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类型、制作成本、流行程度及石焱公司退出音集协的时间,以及真爱娱乐公司侵权行为持续时间、经营档次和规模以及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酌定真爱娱乐公司赔偿石焱公司经济损失1750元及维权的合理费用1000元,维权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取证消费。其中律师费因石焱公司未提交发票证明实际发生金额,但鉴于律师确实参加了诉讼,故一审法院对合理部分酌情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昆明真爱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经营场所内播放涉案35首(详见附录:侵权作品清单)音乐电视作品,并从曲库中删除前述音乐电视作品;二、被告昆明真爱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750元;三、被告昆明真爱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维权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000元;四、驳回原告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元,由原告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62元,被告昆明真爱娱乐有限公司负担93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对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另,真爱娱乐公司认为一审遗漏认定以下事实:1.音集协与石焱公司于2013年9月10日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石焱公司将其过去、现在和将来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信托给音集协管理;2.石焱公司向音集协出具《著作权转移声明》是因为其将全部著作权及收益转让给了青咖公司;3.青咖公司将其受让取得的作品权利授权给音集协进行管理;4.真爱娱乐公司向音集协缴纳相应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 针对真爱娱乐公司认为一审遗漏认定的事实,本院根据当事人一审提交的证据以及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云民终1429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二审补充确认以下事实: 一、真爱娱乐公司与音集协签订《著作权许可协议》情况 真爱娱乐公司与音集协签订《著作权许可协议》(签订日期不详),约定音集协许可真爱娱乐公司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和场所,以表演和放映的方式使用音集协管理的音像作品,许可使用期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二、石焱公司与音集协、青咖公司的著作权授权、转让情况 2013年9月10日,音集协(甲方)与石焱公司(乙方)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石焱公司将其音像节目的著作财产权授权音集协管理。第二条授权1.乙方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出租权、广播权信托甲方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甲方行使。上述权利包括乙方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第三条权利保留1.本合同不妨碍乙方行使其音像节目未授权甲方管理的权利。第五条音像节目登记1.乙方应将其授权甲方管理的所有音像节目,依甲方提供的音像节目登记表的格式,向甲方进行登记。如该音像节目名称及其资料有任何增减或变更,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音集协。乙方向甲方登记的所有资料将作为甲方向使用人授权及分配使用报酬予乙方的依据。第八条合同解除1.乙方有权通过书面形式终止本合同,收回授予甲方管理的权利,但应在甲方收到书面通知30日后生效;3.本合同终止时,甲方应将乙方授予的全部权利归还乙方或依法继受取得该权利之人;4.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出的授权许可,应继续生效至许可期限终止,不受本合同终止的影响。且在此许可期限内,乙方可以继续获得相应的使用费。第九条合同期限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至期满前六十日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一年,之后亦照此办理。 2019年1月9日,石焱公司(甲方)与青咖公司(乙方)签订《著作权转让协议》,约定石焱公司将音像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青咖公司。二、转让事项1.甲方转让给乙方的音像作品,以本协议附件一《作品清单》中所列的作品名称为准。2.转让的权利种类:甲方转让给乙方的作品的权利种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准许转让的全部作品财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协议附件一《作品清单》中共载明了包括《Duang火啦》在内的401首作品。 2019年1月9日,石焱公司与青咖公司共同向音集协出具《著作权转移声明》,主要内容为:石焱公司于2019年1月9日与音集协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以下简称:该协议)。因业务发展需要,石焱公司与青咖公司达成协议并声明如下:1.石焱公司将该协议所涉全部著作权及收益,自2019年1月9日起转让给青咖公司。2.石焱公司自本声明生效起终止与音集协的会员关系。青咖公司将与音集协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办理入会手续。3.石焱公司基于《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应从音集协获得的收益,凡尚未分配的,皆请音集协直接分配给青咖公司。4.本声明即日起生效。 2019年1月9日,青咖公司与音集协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青咖公司将其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托音集协进行管理。 2020年4月22日,青咖公司向音集协和石焱公司出具《声明》表示,就2019年1月9日青咖公司与石焱公司做出的《著作权转移声明》,1.针对《著作权转移声明》总序部分,石焱公司与音集协于2019年1月9日是否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青咖公司不知情。2.石焱公司转让青咖公司的音像作品著作权以双方签订的《著作权转移协议》约定的作品范围为准(以合同约定的歌单为准)。3.青咖公司授权音集协管理的作品范围,以向音集协登记的音像作品的名单确定的范围为准(以该合同约定的歌单为准)。4.2019年1月9日前,石焱公司在音集协处如有尚未分配的收益,由音集协直接分配给本公司;2019年1月9日后,青咖公司按与音集协的合同履行权利义务;石焱公司未转让给青咖公司的其他著作权及收益,以及石焱公司与音集协之间的一切民事法律关系,均与青咖公司无关。 2020年4月21日,音集协向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出具了一份《关于松原石焱公司与音集协授权关系的说明》,表示:自2013年9月双方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至2019年1月9日石焱公司退出音集协,石焱公司从未按照合同第三条主张过权利保留;石焱公司和青咖公司向音集协出具的《著作权转移声明》未附任何附件;向音集协提交节目登记表及资料是会员领取著作权使用费的依据,如会员仅提交部分作品,则视为对其可得利益的放弃,是权利处分行为;音集协官网公示的作品库不是音集协管理的全部作品范围等。 另,2019年7月15日,音集协官方网站上的权利公示系统显示没有涉案作品的信息;2019年7月17日,音集协官方网站上的权利公示系统显示有青咖公司的作品593首;2019年10月25日,音集协官方网站上的权利公示系统显示没有石焱公司的作品。 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石焱公司是否有权对涉案作品行使权利?二、真爱娱乐公司是否侵犯石焱公司的放映权,如构成侵权,真爱娱乐公司应如何承担责任。 一、关于石焱公司是否有权对涉案作品行使权利的问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涉案作品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包含有音乐、演唱、表演及背景画面等要素,体现了创作者的独创性编排;该作品需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以其他方式转播,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依据石焱公司提交的《原创经典MTV》专辑封面的版权声明,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确认石焱公司是涉案专辑的著作权人,对专辑中的涉案作品享有放映权等相关著作权利。涉案专辑共包含13张DVD光盘,每张光盘上均标注有ISBN码,通过每个ISBN码在中国国家图书馆联机公共目录系统查询,均能查询到每张光盘包含的作品信息和出版信息,涉案专辑应属于合法出版物。 根据音集协与石焱公司2013年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的约定,石焱公司将其过去、现在、将来的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等著作权利信托音集协管理,涉案作品的制作出版时间均是在2019年1月9日即石焱公司声明退出音集协之前,故在该合同的有效期内,涉案作品在音集协的授权管理范围内。但2019年1月9日,石焱公司作出书面声明,终止与音集协的会员关系,根据《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第八条第1、3项的约定,合同终止时,音集协应将石焱公司授予的全部权利归还石焱公司,故石焱公司收回了全部作品的著作权。后石焱公司与青咖公司签订《著作权转让协议》,约定石焱公司将协议附件《作品清单》中401首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青咖公司,该401首作品并不包含涉案作品,故石焱公司并未将涉案作品转让给青咖公司,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仍归属于石焱公司,石焱公司有权对涉案作品行使权利。真爱娱乐公司关于石焱公司已将涉案作品转让给青咖公司,而青咖公司又将作品授权音集协管理,故石焱公司无权对涉案作品主张权利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真爱娱乐公司是否侵犯石焱公司放映权,如侵权,应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 本案中,真爱娱乐公司虽与音集协签订了《著作权许可协议》,但因涉案作品不在音集协获得的授权管理范围内,故真爱娱乐公司从音集协处获得许可使用的作品不包含涉案作品。真爱娱乐公司未经石焱公司许可,在经营场所提供涉案作品的点唱和播放服务的行为,侵害了石焱公司对涉案作品的放映权,真爱娱乐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真爱娱乐公司应停止侵权的作品,以一审判决书所附《侵权作品清单》为准;损失赔偿金额,因石焱公司的实际损失及真爱娱乐公司的侵权获利均无法确定,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制作成本、流行程度、石焱公司退出音集协的时间、真爱娱乐公司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等因素,酌定真爱娱乐公司赔偿石焱公司经济损失1750元及维权的合理费用1000元并无不当。真爱娱乐公司关于其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真爱娱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元,由上诉人昆明真爱娱乐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贺 茭 审判员 杨凌萍 审判员 沈 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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