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洛阳顺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产业集聚区秀水城邦售楼部。 法定代表人:李宇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相峰,河南慕容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林金山,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 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安支行,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新城南京路中段,现地址新安县新城金茂大厦。 负责人:刘裕,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文,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剑锋,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洛阳顺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林金山、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安支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原告洛阳顺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洛阳顺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洛阳顺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洛阳顺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 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董飞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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