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瑞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

法定代表人:韩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成多,男,汉族,住安康市汉滨区四岭头村七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辉、张樊(实习),陕西承典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安康览金兆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大桥路。

法定代表人:崔枕枕,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刘恒,男,汉族,住安康市汉滨区五里镇八里村。系安康览金兆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职员。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陕西瑞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成多、原审被告安康览金兆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刘恒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21)陕0902民初48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陕西瑞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移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系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上诉人是依据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取回融资租赁物,被上诉人若有争议,应当依据融资租赁合同要求返回,而不是依据侵权要求返回,故不能依据侵权确定本案法律关系及管辖法院,应当依据双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或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管辖。

一审被告辩称

被上诉人刘成多、原审被告安康览金兆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刘恒均未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被上诉人刘成多以其合法所有车辆被盗走,认为上诉人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财产权益,要求返还原物为由提起的诉讼,属侵权之诉。而本案侵权行为地在安康市汉滨区境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汉滨区人民法院对该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具有管辖权,被上诉人刘成多选择向汉滨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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