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黎友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息烽县。
被告:刘飞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省怀化市鹤城区,居住地:贵州省大方县。
审理经过
原告黎友谊与被告刘飞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黎友谊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黎友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黎友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