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郓城县润发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71725073006489D。
住所地:郓城县武安镇五界首。
法定代表人:任玉林,经理。
被申请人:李玉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郓城县。
被申请人:陈秋灵,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郓城县。
被申请人:李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郓城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郓城县润发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申请人李玉春、陈秋灵、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作出(2020)鲁1725民初272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李玉春、陈秋灵、李军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郓城县润发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李玉春、陈秋灵、李军银行存款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郓城县润发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