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公诉机关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王彬,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浠水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务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29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其居住地。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鄂浠检一部刑诉(2021)77号
指控事实
2021年3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王彬酒后无证驾驶鄂J26B45二轮摩托车,自清泉镇城北企业一组往盛百客超市方向行驶,行驶至望城岗路段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现场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20mg/100ml,经抽取血样委托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被告人王彬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5.22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王彬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彬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王彬认罪认罚,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宽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王彬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