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对原告王钟与被告徐照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案作出的(2020)粤0704民初236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0)粤0704民初2365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页正文第六行的“河北省”补正为“河南省”。 审 判 员 罗 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曾家玲 书 记 员 林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