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聊城方华汇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2MA3M9GPA6C。 法定代表人:靳国军,聊城方华汇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聊城方华汇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于当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聊城方华汇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3130005150176530,出票人新疆尚锦佳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沈阳陆达科贸易有限公司,背书人沈阳陆达科贸易有限公司,持票人聊城方华汇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票据金额100000元,出票日期2020年12月28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6月28日,付款行库尔勒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聊城方华汇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190元,由申请人聊城方华汇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邢蓉 审判员 刘文欣 审判员 巩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古丽娜·吾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