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东港市合隆镇合隆村兴隆建材装饰材料商店。住所地东港市。
经营者:单淑琴,女,1986年出生,汉族,现住东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景龙,男,1959年出生,东港市农商银行退休职员,现住东港市。
被告:于仁贵,男,1966年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庆,东港市合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港市合隆镇合隆村兴隆建材装饰材料商店与被告于仁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东港市合隆镇合隆村兴隆建材装饰材料商店撤回对被告于仁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原告预交,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