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佳慧。
被告:沈靖博。
审理经过
原告李佳慧与被告沈靖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佳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靖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李佳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借款10,893元人民币;2.请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31日至4月5日,沈靖博以各种理由向李佳慧借款六次共计10,893元人民币,每次借款都以马上全部归还为由,至今未还,经李佳慧多次催讨,沈靖博拉黑李佳慧手机号,仍不偿还,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沈靖博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3月31日至2021年4月5日,被告沈靖博以偿还信用卡、花呗等资金不足为理由,多次向原告李佳慧借款,原告李佳慧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款合计10,893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还款。
以上事实,有支付宝转账记录及电子回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沈靖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被告沈靖博向原告借款后未及时偿还,致成纠纷,应承担全部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893元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沈靖博偿还原告李佳慧借款1089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元,减半收取计36元,由被告沈靖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