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泰安市岱岳区互利农作物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化马湾乡商业街198号。 法定代表人:石贞华,实际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磊,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梅,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彭国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告:彭长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彭国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彭国强的起诉。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赵 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珊珊 书 记 员 张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