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建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
被告:陈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建华与被告陈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王建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三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王建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云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