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韩氏肥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南牛乡东杨庄村。
法定代表人:韩亚杰。
被告:海南泉信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瑞辉。
审理经过
原告河北韩氏肥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泉信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河北韩氏肥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韩氏肥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河北韩氏肥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2元(已收取),由河北韩氏肥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