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审理经过 被告人季王卉奔,曾用名季王奔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浙江省桐庐县。2016年3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6年12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撤销前判决缓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9年5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1年2月16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桐庐县看守所。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以杭桐检刑诉〔2021〕200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王卉奔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

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胡国庆出庭,指控:2021年2月14日2时许,被告人季王卉奔爬窗进入桐庐县桐君街道洋塘移民小区3幢1单元402室被害人舒某家中,趁家中无人注意之际,窃得客厅桌上的荷花牌、阳光利群牌香烟各一条,共计价值人民币610元。后将上述香烟以500元的价格销赃于王伟副食品店。同月16日,被告人季王卉奔被民警抓获归案。赃款500元被民警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据此,认定被告人季王卉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王卉奔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季王卉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季王卉奔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季王卉奔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不适用缓刑。故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季王卉奔对指控事实、罪名以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季王卉奔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季王卉奔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季王卉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人季王卉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16日起至2021年10月1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季王卉奔继续退赔被害人舒某损失人民币1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人员 审判员  岳翠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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