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某,女,****年**月**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辽宁秋铭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赵某,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义县。 被告:赵某,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义县。 被告:赵某,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义县。 被告:赵某,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住义县。 被告:赵某,女,****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住义县。 被告:赵某,女,****年**月**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义县。 被告:赵某,女,****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住义 县白庙子乡兴隆沟村*号,身份证号码2107271973××××××××。
审理经过
原告周某与被告赵某、赵某、赵某、赵某、赵某、赵某、赵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 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贾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