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孟凡虎、王德平、于严岭
被执行人:徐传波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孟凡虎、王德平、于严岭诉徐传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绝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徐传波在山东惠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桥支行的银行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