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叶某,女。 被告:林某,男。 法定代理人:林某1,男。
审理经过
原告叶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叶某以拟向本院提交认定林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变更林某监护人的申请为由,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叶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叶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罗静怡 bobtozbifatscsqnln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雯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