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志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
被执行人:北京幸福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院4号楼2单元503-6。
法定代表人:包云飞。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志国与被执行人北京幸福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丰调仲字[2021]第318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一、北京幸福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分两次支付王志国二〇二〇年十月至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工资共计三万七千一百六十二元五角三分,分别于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前第一次支付王志国二万五千四百三十八元四角、于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前第二次支付王志国一万一千七百二十四元一角二分;二、王志国自愿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再无其它劳动争议。权利人王志国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北京幸福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依法查封、拍卖被执行人北京幸福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电脑设备、语音机器人等动产,拍卖金额为
19 561.5元,经协商一致平均分配给11个申请执行人。
3.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北京幸福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互联网银行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房屋其他财产信息。
4.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对被执行人北京幸福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5.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北京幸福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现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财产线索。
6.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幸福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7.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21年 7月9日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京丰调仲字[2021]第318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