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西瑞捷仿古石木雕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捷公司)。 负责人:贾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朔城区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郭秀红,繁峙县人,现住大同市。 被告:怀仁县九益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益湾公司)。 负责人: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山西大事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瑞捷公司、郭秀红与九益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方利益,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山西瑞捷仿古石木雕刻有限公司、郭秀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40元,减半收取6070元(原告已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门世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