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州省腾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龙场镇永安巷87号。 法定代表人:王平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红,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饶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贵州链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修文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龙场镇腾晖花园1幢1单元2层1号。 负责人:饶雄。 被告:贵州链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蔷微国际60幢2层32至45号。 法定代表人:饶雄。

案由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贵州省腾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253038.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53038.00元为基数,自2020年09月0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租金履行完毕之日止);2.依法确认原告没收被告履约保证金50000.00元的行为合法有效。

被告辩称

被告饶雄未到庭,未作答辩。 被告贵州链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修文分公司未到庭,未作答辩。 被告贵州链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08月09日,以原告贵州省腾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出租方(甲方)与被告饶雄为承租方(乙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其位于修文县方使用,房产建筑面积1686.92平方米。租赁期限为8年,自2019年08月01日起至2027年07月31日止。按先付租金再使用原则,每半年支付一次,提前10天支付。每年每月在前一年的基础增加5%,租赁单价为25.00元/平方米。合同第3.1条“注”中载明“甲方在租赁期间免乙方7个月租金,租金起算时间为2020年03月01日起算租金至2020年08月31日止租金为253038.00元;2020年09月01日至2021年02月28日止租金为253038.00元;2021年03月01日至2021年08月31日止租金为253038.00元;2021年09月01日至2022年02月28日止租金为253038.00元;2022年03月01日至2022年08月31日止租金为265690.00元;2022年09月01日至2023年02月28日止租金为265690.00元……,每半年一付,在每年开始起算乙方提前10日支付”。合同还约定乙方自愿向甲方支付定金50000.00元,自动转为保证金不计入租金,于合同期满或双方依约解除、提前终止合同且乙方无任何违约情形时,则由甲方不计息退还乙方,否则保证金不退还。乙方拖欠租金,应承担逾期日违约金,逾期日违约金按逾期租金额及逾期天数以0.1%计算支付,如因乙方拖欠租金导致甲方依约解除合同,乙方还应承担毁约违约金,即乙方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当年租金30%的违约金。为订立该合同,被告饶雄向原告支付了50000.00元订金,合同签订后,案涉房产作为名为“链家装饰”的经营场所,通过案外人朱x账户向原告法定代表人支付了2020年03月01日至2020年08月31日期间的租金253038.00元。被告贵州链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修文分公司成立于2019年09月26日,2020年07月21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原告饶雄。被告贵州链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02月11日,被告饶雄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被告企业信息查询结果、《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租凭订金协议》、现场照片予以佐证,以上证据,经审查,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贵州省腾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其房屋出租给被告饶雄并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双方成立房屋租赁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照合同约定,被告饶雄应当每半年提前10天支付租金,原告主张2020年09月01日至2021年02月28日期间的租金253038.00元,履行期限已经届满,被告饶雄应当支付原告。就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合同约定,如承租方拖欠租金,应按逾期租金额及逾期天数以每日0.1%向出租方承担违约金,原告自愿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LPR)4倍标准计算违约金,被告未到庭抗辩,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违约金以253038.00元为基数,按LPR4倍标准,自2020年09月01日起计算违约金至租金付清之日止,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保证金。合同约定合同期满或双方依约解除、提前终止合同且乙方无任何违约情形时,则由甲方不计息退还乙方,否则保证金不退还,现合同期未届满,合同亦未解除或终止,原告无权处分保证金,故对原告要求确认没收保证金50000.00元的行为合法有效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贵州链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修文分公司、贵州链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两公司”)承担付款责任。本案中,虽被告饶雄系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被告饶雄系代表两公司与原告订立的租赁合同,同时也无证据证明合同当事人变更为两公司以及两公司向原告履行过相应的合同义务,原告提交的照片并不能证明案涉房屋系两公司实际使用,即使案涉房屋系两公司实际使用,也不必然认定两公司为合同当事人,综上,按合同相对性原则,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两公司系案涉房屋租赁合同关系的相对人,原告要求两公司承担支付租金及违约金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饶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贵州省腾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金253038.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53038.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自2020年09月01日起计算至租金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贵州省腾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20.00元,减半收取计3110.00元,由原告贵州省腾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74.00元,被告饶雄负担263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肖 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 维 书 记 员  黎智慧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