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沈金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孙帮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平,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自勋,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实习)。
审理经过 原告沈金贤与被告孙帮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原告沈金贤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沈金贤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沈金贤撤诉。
案件受理费98元,减半收取49元,由原告沈金贤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高华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赵允龙
书 记 员 王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