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吴广,男,****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株洲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被执行人:刘利元,女,****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株洲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 被执行人:邓万莉,女,****年**月**日出生,四川省隆昌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隆昌县。 被执行人:冯迪,男,****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株洲市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吴广、刘利元贩卖毒品罪;邓万莉非法持有毒品罪及容留他人吸毒罪;冯迪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9)湘0204刑初133号刑事判决书已生效。依据该判决所确定的财产刑,被执行人吴广应缴纳罚金50000元及追缴非法所得款300元,被执行人刘利元应缴纳罚金10000元及追缴非法所得款500元,被执行人邓万莉应缴纳罚金13000元,被执行人冯迪应缴纳罚金1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判决中的财产刑,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执行财产刑,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执行。 2021年8月3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吴广、刘利元、邓万莉、冯迪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有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工作人员到株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吴广、刘利元、冯迪不动产登记信息、到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查询被执行人吴广、刘利元、邓万莉、冯迪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吴广、刘利元、邓万莉、冯迪投保收益类保险情况,本院委托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到隆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邓万莉不动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吴广、刘利元、邓万莉、冯迪目前均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对被执行人吴广、刘利元、邓万莉、冯迪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2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金额83800元,尚有83800元罚金及追缴非法所得款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处置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本案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       健 审判员 晏寿林审判员陈定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宾       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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