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新疆如斯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法定代表人:买买提江阿不来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迪力江阿孜,新疆苏碧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库尔班巴拉提,新疆苏碧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天山区胜利路多力坤马木特中医诊所,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经营者:多力坤马木特,乌鲁木齐莎乐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延军,新疆梦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莎乐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学光,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新疆如斯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斯兰公司)与乌鲁木齐莎乐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莎乐美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新疆如斯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追加天山区胜利路多力坤马木特中医诊所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如斯兰公司称,如斯兰公司与莎乐美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作出(2019)新0102民初8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已经申请贵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自愿和解,被贵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莎乐美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依法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案号为(2021)新0102执恢270号。经查,在执行期间被申请人多力坤马木特,不但未积极履行还款义务,还躲避执行,转移原被执行人乌鲁木齐莎乐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资产及财务,由被申请人个人名义创办天山区胜利路多力坤马木特中医诊所,使原被执行人乌鲁木齐莎乐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业务,转移到被申请人天山区胜利路多力坤马木特中医诊所经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作为被申请人多力坤马木特个人财产,也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现申请追天山区胜利路多力坤马木特中医诊所为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2019年1月23日本院对如斯兰公司与莎乐美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9)新0102民初83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为:一、解除如斯兰公司与莎乐美公司签订的销售委托合同;二、莎乐美公司同意于2019年3月31日之前返还如斯兰公司保证金500,000元、支付如斯兰公司广告费190,000元、补偿如斯兰公司价值10万元的货物;三、本案一次性终结,今后双方再无任何争议。莎乐美公司未能按调解协议履行,2019年4月8日如斯兰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2019)新0102执1364号。2019年8月28日本院作出(2019)新0102执1364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3月12日如斯兰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2021年3月13日本院作出(2021)新0102执恢270号执行裁定: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莎乐美公司的存款、收入634,004元(其中含本金625,350元,执行费8,654元);二、莎乐美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莎乐美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企业信用报告显示,天山区胜利路多力坤马木特中医诊所2020年1月9日注册成立,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多力坤马木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执行过程中申请追加、变更当事人应当符合法定条件。本案中,如斯兰公司称多力坤马木特以个人名义创办天山区胜利路多力坤马木特中医诊所并将莎乐美公司的资产、财产、业务转移到诊所为由,要求追加天山区胜利路多力坤马木特中医诊所为本案被执行人,不符合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新疆如斯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追加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