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占隆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富军,宿松县孚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志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审理经过
原告占隆康与被告吴志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占隆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富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志翔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占隆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1.5万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9年12月开始,被告偿还信用卡及支付宝借呗缺少资金周转,多次提出向原告借款,基于朋友之间信任,原告表示同意、期间被告有时借了还,还了借,就这样原告通过微信及支付宝方式与被告周而复始发生资金往来,至2020年11月16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借款115000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从此,被告一直未提及偿还借款之事,原告虽多次催讨,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偿还借款。综上,被告不守诚信,拒不履行偿还借款义务,时至今日,被告分文未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出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吴志翔未答辩,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占隆康与被告吴志翔系朋友关系。2019年12月开始,被告偿还信用卡及支付宝借呗缺少资金周转,多次提出向原告借款,基于朋友之间信任,原告表示同意、期间被告有时借了还,还了借,原告通过微信及支付宝方式与被告周而复始发生资金往来,至2020年11月16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借款115000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欠条,内容如下:“欠条/今借到占隆康(340826199303150011)拾壹万伍千元整)(¥115000元)吴志翔(340826198910224815)/2020.11.16.”。后被告一直未能偿还借款,现原告持据起诉来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原、被告的身份信息,欠条,微信支付宝交易账单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吴志翔向原告占隆康借款,占隆康提供了借款,双方形成合法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现原告持据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15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支持。吴志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吴志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占隆康偿还借款1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计1300元,由被告吴志翔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