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爱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双峰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
委托代理人王江林,双峰县和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舒刚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双峰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
审理经过
原告朱爱英与被告舒刚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爱英的委托代理人王江林,被告舒刚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朱爱英请求判令:1、由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及支付利息496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舒刚强答辩要点:原告所诉借款是被告和同居女友向耀飞共同生活期间,为了购买被告单位的公租房向原告借款30000元。该笔借款是向耀飞打到被告的银行卡上,但是只打了27000元,事后,因被告的工资卡放在向耀飞手中,具体她归还了原告多少钱也不清楚。
查明的事实
本院查明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原告朱爱英与被告舒刚强曾经的同居女友向耀飞系好友关系。2017年6月18日,被告为购买其所在单位筹建的公租房,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3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书面借据,借据载明内容,“今借到朱爱英人币叁万元整,利息每月1分,舒刚强,2017年6月18日”。借款发生后,被告于2017年9月16日偿还10000元,11月20日偿还4000元,2018年2月14日偿还6000元。此后,被告舒刚强与向耀飞分手,就未再偿还原告借款,原告催讨未果,就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提出前述诉讼请求,庭审过程中原告针对其提出的利息主张,要求被告按月利率1%承担自借款之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判决的理由和结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舒刚强因购买单位筹建的公租房,向原告朱爱英借款,针对以上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被告出具的书面借据原件予以证实,且被告对借款事实未提出异议,故对原告主张的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由此在原、被告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现原告在催讨被告返还借款未果的情况下,可依法向其主张债权,故对原告提出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中载明了利息约定,其利率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其该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舒刚强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天内偿还原告朱爱英借款本金10000元,并按月利率1%承担从2017年6月18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元,由被告舒刚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