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峰,男,****年**月**日出生,住陕西省华阴市。 被告:屈育超,男,****年**月**日出生,住陕西省华阴市。
审理经过
原告陈峰与被告屈育超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陈峰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峰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陈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5元,减半收取192.5元,由陈峰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何高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张建科 书 记 员 员佳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