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文书内容

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朗山路13号南门西侧清华信息港科研楼5层511。

法定代表人:赵艳。

委托诉讼代理人:守红梅,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洛龙镇五一村岩子头组,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古楼五村*号*单元*-2,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 告

李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小河大寨村*号。

案 由

借款合同纠纷

诉 讼

请 求

1. 判令被告向原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4999.97元及利息2589.98元(利息以欠款本金4999.97元为基数,按24%年利率计算,自2019年1月13日暂计算至2021年2月28日,并请求继续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审理经过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四条、第五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李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谊度 (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欠款 4999.97元,并自 2020年8月27日起,以 4999.9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5.4%计算利息至该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人员审 判 员 吴 怔 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高 现 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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