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翟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当涂县;
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八卦恒丰葡萄专业合作社,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丹阳镇八卦村陶墅自然村,法定代表人尹学刚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翟伟与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八卦恒丰葡萄专业合作社合伙企业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21)皖05民终235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经查,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八卦恒丰葡萄专业合作社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八卦恒丰葡萄专业合作社名下银行存款44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