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梁斌,四川省阆中市人。
被执行人:青海兴必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代码XXXX,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法定代表人:张文京。
被执行人:青海兴必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天峻分公司,统一社会代码XXXX,地址:青海省天峻县。
法定代表人:张文京。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斌与被执行人青海兴必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青海兴必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天峻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9)青2823民初2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人梁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青海兴必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青海兴必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天峻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4月20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21年7月15日之前向申请人梁斌一次性支付租赁款。现申请人梁斌向本院书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经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2021)青2823执45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