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西藏金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江措、拉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西藏金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陶小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措,住西藏那曲县。 被执行人:拉觉,住西藏比如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西藏金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措、拉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西藏自治区那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藏2421民初4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江措、拉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措、拉觉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措、拉觉至今未履行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扣划被执行人江措个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那曲分行的×××的账户中储蓄、存款20188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拉巴次仁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洛桑顿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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