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志山,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仲鹏,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美晶,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阿拉尔市聚力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92269342995XR,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六团双城镇迎宾路综合办公大楼二楼210室。

法定代表人:王永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新疆皓宜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志山因与被申请人阿拉尔市聚力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聚力投资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兵01民终122号民事裁定,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申请再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于2020年12月8日作出(2020)兵民申545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再审申请人称 张志山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二审民事裁定,依法改判维持一审判决或将本案发回重审,本案一、二审诉讼费、邮寄送达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二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再审申请人在2019年8月20日曾向阿拉尔市双城绿源设施农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城绿源公司)的清算组申报过债权,但清算组既未登记也未核定,且被申请人否认这一事实;2.二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原本就是一个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而在二审裁定中将案由变更为公司经清算注销后的债权确认之诉,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清算组对再审申请人的债权申报既未登记也未核定,再审申请人也就无法对核定的债权有异议;3.本案在再审申请人主张债权过程中,双城绿源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其债权债务全部转移给被申请人,因此本案所涉债权也应当由被申请人承担。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聚力投资公司辩称,再审申请人称其在双城绿源公司清算期间向清算组申报过债权但清算组既未登记也未核定,无证据予以证明;且即使清算组对其申报债权未予登记和核定,再审申请人也可以要求重新核定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确认,但其在此期间既未向清算组要求重新核定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其对自身权利的放弃。再审申请人在双城绿源公司完成清算且已注销后,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债权,于法无据。同时,再审申请人与双城绿源公司的借贷关系应当在公司清算期间予以确认,而不是清算完成后提起诉讼,再审申请人以本案属于借款合同关系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因此,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不能成立,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撤销本院(2020)兵01民终12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徐冬梅

审 判 员 王 绯

审 判 员 陈 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苏发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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