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志刚,男。
被执行人:王建军,男。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志刚与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铁民二终字第002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告王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志刚借款本金236000.00元及利息(从2012年8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扣除被告偿还的64000.00元后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840.00元,保全费1770.00元,合计6610.00元,由被告王建军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于被执行人王建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8日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执行。
被告辩称
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权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足额银行存款,无不动产、车辆、住房公积金、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权可供执行。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失信被执行人,案外人张志军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对涉案房屋参与分配,该异议正在审理中,尚未审理完毕,且被执行人王建军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