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张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 被告:李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居宽,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张杰与被告李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杰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云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顾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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