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张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 被告:李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居宽,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张杰与被告李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杰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云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顾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