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平定县。
被执行人: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平定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晋0321民初13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程某某执行款18714元、交纳本案执行费180元,诉讼费133.9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某某银行存款19027.93元。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高某某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高某某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