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云南怒江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怒江交运公司),住怒江州泸水市六库镇向阳南路103号。

法定代表人:和玉辉,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卫张(系,男,****年**月**日出生,白族,住怒江州泸水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昌,云南大怒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和晓松,男,****年**月**日出生,纳西族,住迪庆州维西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维西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住迪庆州维西县保和镇顺城南路18号。

负责人:彭宁,男,****年**月**日出生,傈僳族,住迪庆州维西县。

审理经过 原告云南怒江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和晓松、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维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与原告张晓华诉被告和晓松、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维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怒江交运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卫张、被告和晓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维西支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怒江交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和晓松赔偿原告停运损失、已赔付乘客的赔偿费用等共计36703.33元;2.请求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责任险和商业第三者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理赔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23日,被告和晓松驾驶云R×××××号重型罐式货车,沿六兰公路由表村往六库方向行驶,12时15分许,当行驶至六兰公路237省米处时,因操作不当,车辆侧滑后与原告所有的云Q×××××号中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驾驶员张晓华、车内乘客和涛、袁继梅、杨德胜、杨义梅、李菊生等人不同程度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责任认定,被告和晓松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驾驶员及乘客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车上乘客和涛鼻面部等处受伤,被送往怒江州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乘客杨德胜受伤被送到兰坪县人民医院进行了检查。治疗结束后,和涛、杨德胜要求原告进行赔付,为及时解决矛盾纠纷,原告分别与和涛、杨德胜签订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在征得被告和晓松同意后对和涛、杨德胜、袁继梅进行了及时赔偿。由于此次事故,造成原告车辆受损,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至2019年4月15日,停运24天。原告认为,此次事故中,被告和晓松负事故全部责任,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同时被告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理赔责任。为此,特提出前列诉讼请求,请依法裁决。

被告辩称 被告和晓松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自己已向原告预付了10000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定原告请求赔偿的项目及赔偿项目的合法性后,确定保险理赔,不足的部分愿意赔偿。

被告保险公司以路途遥远为由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该起交通事故造成张晓华、和涛、杨德胜、袁继梅受伤,属于交强险及三者险保险责任范围,对其请求的医疗费发票金额合理核定;对原告请求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停运损失费用,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交强险和三者险的保险责任,不予赔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和晓松、保险公司承认原告怒江交运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怒江交运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经被告和晓松同意,已为车上受伤人员和涛、杨德胜、袁继梅垫付各项费用,被告和晓松无异议,予以采信;原告主张除和涛、杨德胜、袁继梅受伤并已垫付费用外,其余杨义梅、李菊生2人虽受伤但伤势轻微,未产生直接损失,未对2人进行赔付,予以采信。原告主张的交通费772元及食宿费1810元的票据,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原告主张停运24天的停业损失费用22120.8元,原告虽然提交了《2019年安达分公司六库至兰坪客运收入明细表》及附件,但不能证明车辆停运必然导致原告经济损失,因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不予采信。被告和晓松主张已垫付给原告10000元,并提供了车辆保险合同及收款收据,原告均无异议,予以采信,其请求在保险赔付后不足部分在其垫付款中扣除,予以采纳。被告保险公司主张车上受伤人员和涛、杨德胜、袁继梅的医疗费,属于交强险及三者险保险责任范围,其请求合理核定后,在保险限额内赔付,予以采纳;对原告主张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停运损失费用不予赔付的答辩意见,予以采纳。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包括原告驾驶员在内的多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原告车上人员损失已经原告垫付了的部分,原告依法取得代位追偿权。经查实,原告车上人员除驾驶员张晓华外,另有和涛、杨德胜、袁继梅等3人受伤,原告为3人垫付费用12000.53元。其中除垫付3人医疗费3934.53元外,还包括为和涛住院8天垫付的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营养费1500元、护理费4500元、交通费648元、住宿费168元以及为杨德胜垫付的误工费300元、财产损失150元,共垫付8066元。以上费用中,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属于交强险医疗费用项下赔偿范围,与医疗费一并计入交强险,但营养费中超过每天30元的部分,不计入保险理赔。虽然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及财产损失等项费用,属于保险赔偿项目,但因原告未提供计算依据、标准及支出的合理性等,本院不能查明应支持的具体数额,而被告和晓松无异议,因此,该部分费用亦不计入保险理赔。原告为和涛、杨德胜、袁继梅3人垫付的医疗费用,符合交强险项下赔付的费用共计4974.53元(其中3人医疗费3934.53元、和涛住院8天每天以100元计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营养费每天30元计240元)。因原告垫付3人费用经被告和晓松同意,而被告和晓松未主张是否已经被告保险公司同意,因此,本院确认原告垫付给和涛的营养费中超过部分计1260元、护理费4500元、交通费648元、住宿费168元和垫付给杨德胜的误工费300元、财产损失150元,共计7026元,不计入保险理赔,由被告和晓松承担。另查明,原告驾驶员张晓华的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18391.43元(已另案处理,此处作为交强险医疗费限额赔付的计算比例),车辆均已修复并已赔付。

本次交通事故,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其云R×××××号重型罐式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及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500000元)。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承保交强险的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偿原告垫付的医疗费用。原告垫付的3人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共3934.5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营养费240元共计4974.53元,与另案处理的驾驶员张晓华的医疗费用18391.43元之和为23365.96元(约各占21%和79%),已超过了交强险项下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因此,本院确定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支付原告垫付的3人医疗费用2100元,其余2874.53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中赔付。由于被告和晓松同意原告垫付,致原告产生损失,保险赔付后仍有剩余的部分7026元,由被告和晓松承担赔偿责任,在其预付给原告的10000元中扣除,剩余的2974元,虽然被告和晓松在诉讼过程中未提出反诉,但为减少诉累,本院确定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理赔时直接扣除,返还给被告和晓松。原告请求由被告和晓松承担交通费、食宿费,因该费用系原告派出工作人员支出,属于单位内部管理范畴,应在原告支出报销费用产生损失后,原告才取得追偿权。现原告未取得该项费用的追偿权,故不予支持;原告请求由被告和晓松承担停运损失费用,因原告与驾驶员之间是承包关系,原告向驾驶员收取承包费,且驾驶员自负盈亏,不在原告单位领取工资,因此,原告不具备该项请求权的主体资格,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维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原告云南怒江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垫付的医疗费用4974.53元(其中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21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支付2874.53元);

二、由被告和晓松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原告云南怒江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7026元(在其预付给原告的10000元中扣除,剩余的2974元返还被告和晓松)。

三、驳回原告云南怒江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8元,减半收取计359元,由被告和晓松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施国兴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永兴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