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通河县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通河县通河镇长安街6号楼1层9号。 法定代表人:王凯彬,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文君,男,****年**月**日出生,系泰合物业工作人员,住通河县。 被告:赵彦,女,出生年月日不祥,汉族,无职业,住通河县。

审理经过

原告通河县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彦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因被告赵彦已履行全部案涉给付义务,原告通河县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通河县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通河县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通河县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洪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宾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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