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秀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执行人:李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山东省乐陵市。
审理经过
张秀连申请执行李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京0115民初123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张秀连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婷支付本金75 500元、案件受理费1 688元、公告费2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李婷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秀连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李婷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张秀连申请执行的本金75 500元、案件受理费1 688元、公告费2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李婷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张秀连享有要求被执行人李婷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李婷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张秀连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秀连发现被执行人李婷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