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江西华特晟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开发区富达路5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1MA35R0WQ08。
法定代表人:杨华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中兰,女,奉新县海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广东博坚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沙院乐镇广湛公路边中润集团工业城(壹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4MA53BUWY2D。
法定代表人:陈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江西华特晟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博坚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华特晟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博坚节能玻璃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华特晟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华特晟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博坚节能玻璃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