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黎艳红,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系(2020)粤0307刑初*号刑事判决的被告人
审理经过
关于被执行人黎艳红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本院(2020)粤0307刑初*号刑事判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刑终*号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裁判,被执行人黎艳红需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的义务。2021年3月3日,上述案件由本院刑事审判部门移送执行,经依法审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黎艳红已将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缴纳至深圳市财政局账户,现本案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述被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已经执行完毕,可予以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1)项、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0)粤0307刑初1498号刑事判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刑终2310号刑事裁定关于黎艳红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