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机构地址: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顶云街道海百合广场旁。
负责人:杨化新,职务:局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528009726182K。
委托代理人:罗开云,系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大队大队长。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吴坤诏,系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大队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河北垛偌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贤良街9号安联新青年广场3号楼2804室。
法定代表人:刘永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2MA0CJTT48J。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河北垛偌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于2020年10月28日作出的关人社监理字[2020]第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查明,被执行人于2019年12月至今在承建关岭自治县200MW农业光伏电站2标段60MW劳务施工安装工程中,拖欠杨明志等368名农民工工资共计4840427.3元,引发农民工集体讨薪,情节严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于2020年10月28日作出关人社监理字[2020]第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足额支付杨明志等368名农民工工资共计4840427.3元,同时按每名工人工资1倍的标准向以上农民工加付赔偿金4840427.3元。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XX诉讼,经催告后被执行人仍未向杨明志等368名农民工支付工资4840427.3元及赔偿金4840427.3元。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依法履行关人社监理字[2020]第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即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足额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4840427.3元,足额支付加付的赔偿金4840427.3元。
申请执行人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关人社监理字[2020]第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申请执行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保障监察审批表;被执行人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执行人授权委托书复印件;被执行人承包项目施工合同复印件;关人社监令字[2020]第34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关于讨论对被执行人进行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的专题会议纪要;情况说明;关人社监罚告字[2020]第2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执;关人社监理告字[2020]第1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执;关人社监催告字[2021]第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催知书》及送达回执;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被执行人将承包项目转包、分包给自然人施工协议复印件;工程量确认(结算)单复印件;务工人员提供被拖欠工资花名册及务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刘永升银行账户流水。
答辩情况
被执行人辩称:一、对拖欠农民工工资4840407.3元的数额有异议。截止2020年9月我公司共拖欠农民工工资为4154328.4元,到2021年2月份,由我公司、苏州德圣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卓阳集团、上海电气四家公司已经支付农民工工资约为300多万元,现在实际拖欠农民工工资约为70万元左右(准确数额在卓阳集团,由岗乌镇的零散户支出,我方没有具体支付数额)。二、拖欠农民工工资,并非我一方责任,不应单一处罚我公司。由于我方工程是从苏州德圣辉新能源有限公司手中承包的,苏州德圣辉至今天为止1800余万元的工程款,只付给我方1300万,其余款项并未支付,导致我方无力支付农民工工资。三、工程受疫情影响,导致我方亏损受2020年新冠疫情和天气的影响导致我方工程施工期拖延,致使我方遭受巨大损失,在新冠疫情下,工人无法按时上工,虽经多方努力但还是导致工程时间延长了约半年时间,我方把在其他工程的盈利也投入到该项目(总共约170万元),到最后还是无力回天。四、工程价格太低导致亏损。该工程总共有8个标段,据我所知,除掉我方所承包的1、4标段外,其余标段都或多或少存在亏损,如果只有我方亏损,说明我方管理存在重大问题,如果全部存在亏损现象,我想最合理的解释就是工程价格太低。五、我方一直努力配合调查,并无逃避现象。自从出现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后,我方一直积极配合劳动局的调查,努力筹措资金弥补过失,由于前期多付的钱都是由我方筹措的,导致后期只筹措到了30多万元,我方至今承认拖欠的工资,并且承诺努力想办法进行偿还,并无逃避。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2020年8月底,申请执行人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被执行人河北垛偌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在承包关岭县200MW农业光伏电站2标段80MW劳务施工安装工程项目中,拖欠杨明志等368名农民工工资。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查清被执行人拖欠杨明志等368名农民工工资的事实。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12日作出关人社监令字[2020]第34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给被执行人,责令被执行人在2020年9月16日前足额支付拖欠杨明志等368名农民工工资共计4836474.3元,于2020年9月20日将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流水凭证及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申请执行人。2020年9月17日,经申请执行人核实,被执行人拖欠杨明志等368名农民工工资为4840427.3元。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时进行改正拖欠工资的行为,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17日作出关人社监理告字[2020]第1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并于当日送达被执行人,因被执行人逾期未按照关人社监令字[2020]第34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支付农民工工资,责令被执行人于2020年9月18日前足额支付杨明志等368名农民工工资共计4840427.3元,同时按每名工人工资1倍的标准向上述368名农民工加付赔偿金4840427.3元,共计9680854.6元;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17日作出关人社监罚告字[2020]第2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于当日送达被执行人,因被执行人逾期未按照关人社监令字[2020]第34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支付农民工工资,拟对被执行人处罚100000元。2020年10月28日,申请执行人作出关人社监理字[2020]第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被执行人,责令被执行人足额支付杨明志等368名农民工工资共计4840427.3元,同时按每名工人工资1倍的标准向以上农民工加付赔偿金4840427.3元。被执行人在收到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XX诉讼。2021年7月5日,申请执行人作出关人社监催告字[2021]第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催告书》,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被执行人在履行法定义务催告书规定时间内未履行义务。2021年7月23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依法履行关人社监理字[2020]第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即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足额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4840427.3元,足额支付加付的赔偿金4840427.3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河北垛偌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拖欠杨明志等368名农民工工资4840427.3元,申请执行人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其送达关人社监令字[2020]第34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后,被执行人未按时改正拖欠工资的行为,申请执行人作出关人社监理告字[2020]第1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关人社监罚告字[2020]第2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被告执行人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才作出关人社监理字[2020]第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对被执行人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其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执行。对于被执行人的主张,被执行人在收到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XX诉讼,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XX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XX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的关人社监理字[2020]第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处理内容准许强制执行,即:被执行人河北垛偌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足额支付杨明志等368名农民工工资共计4840427.3元,同时按每名工人工资1倍的标准向以上农民工加付赔偿金4840427.3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