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建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该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北京弘轩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马各庄南街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067294955M

法定代表人:何礼萍,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李建荣与被告北京弘轩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轩鼎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建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弘轩鼎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建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退还原告已缴纳契税20 552.19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12日,双方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房屋一处。2016年12月25日,原告按合同已向被告交纳代交契税20 552.19元。由于被告违反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一直未能给原告办理房本。2021年2月2日,原告向国家税务部门交纳契税办理了房本。现被告知契税已被被告挪用,未用于缴纳原告房屋登记的契税,特此要求被告返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弘轩鼎成公司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位于xxx房屋一处,合同约定购房款1 363 536元。根据双方约定,原告同意委托被告代交契税,并在接收该商品房的同时将上述税费交给被告。2016年12月25日,原告将契税费20 552.19元交给被告。后被告未将原告交纳的契税上交有关部门,原告再次向税务机关交纳契税办理房产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约定或履行合同约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向被告预付契税款20 552.19元,但被告未按照约定向有关部门交纳,应退还原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北京弘轩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退还原告李建荣契税费20 552.1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元,由被告北京弘轩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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