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砀山县天宇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周寨镇周寨村街北周云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MA2RF0WN97。 法定代表人:胡伟,该公司经理 被告:邯郸风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开元大街西侧(河北新园旭包装装潢有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6MA0CM00U3T。 法定代表人:杨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杨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巴彦县。 被告:李国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审理经过
原告砀山县天宇木业有限公司被告邯郸风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杨华、李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无法向邯郸风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李国峰直接或留置送达法律文书,本案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善宗 人民陪审员 仇红妍 人民陪审员 黄 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张郅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