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华孚管道防腐保温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
被告山西信必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华孚管道防腐保温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信必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北华孚管道防腐保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6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