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贵州三鑫天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榕江县古州镇锦州新城B区20栋。
法定代表人:李珍文。
被执行人:刘连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执行人:刘兵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执行人:喻让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榕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632民初718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兵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执行人刘兵华在长沙银行12×××2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44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曦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珊珊